
2026年9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莲心胶囊等9个品种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2026年第98号),经国家药监局组织论证和审核,莲心胶囊、筋骨止痛凝胶、清宁丸、芪药消渴胶囊、芩暴红止咳颗粒、琥珀安神丸、复方大蒜油胶囊、健胃消食口服液和灵精胶囊共9个品种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类别均为甲类。
公告同步发布了品种名单(附件1)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附件2),要求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于2027年6月27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就修订说明书事项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本次转换的9个品种均为中成药,覆盖安神、止痛、止咳、消食、慢病辅助治疗等多个临床领域,规格及类别如下:
| 序号 | 品名 | 规格(组成) | 类别 |
|---|---|---|---|
| 1 | 莲心胶囊 | 每粒装0.34克(相当于饮片0.77克) | 甲类 |
| 2 | 筋骨止痛凝胶 | 每支装15克(每1克相当于饮片1克,含薄荷脑3.6毫克) | 甲类 |
| 3 | 清宁丸 | 每袋装6克 | 甲类 |
| 4 | 芪药消渴胶囊 | 每粒装0.4克(相当于饮片2.2克) | 甲类 |
| 5 | 芩暴红止咳颗粒 | 每1克相当于饮片2.6克 | 甲类 |
| 6 | 琥珀安神丸 | 每袋装5克 | 甲类 |
| 7 | 复方大蒜油胶囊 | 每粒装0.3克 | 甲类 |
| 8 | 健胃消食口服液 | 每支装10毫升 | 甲类 |
| 9 | 灵精胶囊 | 每粒装0.4克(相当于饮片0.4克) | 甲类 |
从功能主治看,9个品种涵盖多个日常健康场景:莲心胶囊清心安神,用于神经衰弱属心火偏盛者,症见失眠、多梦、心中烦热等;芪药消渴胶囊用于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属气阴不足、脾肾两虚证)的辅助治疗;琥珀安神丸、健胃消食口服液、清宁丸等则分别对应安神、消食、清热通便等常见需求。
甲类OTC的管理定位。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甲类非处方药可在医疗机构药房或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配备执业药师的社会药店获得,须在专业人士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甲类OTC安全性高于处方药,但仍需药师指导,不同于可在超市等普通零售渠道销售的乙类OTC。
二、合规要求:2027年6月27日前完成说明书备案
公告对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出了明确的合规时限和要求。
备案时限。 持有人须于2027年6月27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就修订说明书事项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知义务。 持有人应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范本之外的说明书内容处理。 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
说明书切换节点。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三、以莲心胶囊说明书范本为例:OTC说明书有哪些变化?
公告附件2发布了9个品种的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以莲心胶囊为例,范本在“注意事项”部分作出了详细的用药指导,体现了OTC说明书“消费者可自行阅读”的定位:
不良反应明确标注。 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恶心、呕吐、腹泻、腹部不适、头晕等不良反应报告。
禁忌明确。 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细化。 包括忌烟酒及辛辣油腻食物、服药期间保持情绪乐观、感冒发热病人不宜服用、婴幼儿慎用、脾胃虚寒者慎用、不宜长期或超量服用等。
特殊人群用药提示。 儿童(3岁以上)、孕妇、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就医指征。 服药一定天数后症状无缓解、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应去医院就诊。
四、产业影响:“处转非”为药企打开零售市场新空间
从产业视角看,“处转非”对相关企业的影响是多维度的。
渠道空间拓展。 转为OTC后,产品可在零售药店由药师指导下销售,不再局限于医疗机构处方。对产品面对的对象从特定患者扩展至普通消费者,企业能够在不放弃医院渠道的同时挖掘零售市场的潜力,形成“院内+院外”双轮驱动的格局。
产品生命周期延长。 在集采降价、医保控费背景下,处方药院内市场承压。转为OTC后,产品可通过零售市场维持销量,延长产品生命周期。以奥美拉唑肠溶片为例,集采后院内销售额大幅下滑,但转OTC后在零售市场稳住了阵脚。
品牌与消费者触达能力提升。 OTC产品可以面向大众进行品牌推广和消费者教育,对于拥有成熟品牌影响力的中成药企业而言,这一优势尤为明显。
对零售药店而言,9个品种转为OTC意味着经营自主权提升——不再是被动等待顾客持方购药,店员可以在药师指导下主动推荐和合理引导。
五、合规提示与消费者须知
对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距2027年6月27日备案截止还有约8个月,需尽快启动说明书修订工作,并确保自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使用新的OTC说明书。同时,应将修订内容及时通知下游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
对于零售药店,9个品种转为甲类OTC后,可在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店销售,但须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药店在销售时应做好用药指导,提醒消费者注意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和就医指征。
对于消费者,9个品种转为OTC后,购买时不再需要处方,但仍应在药师指导下使用,不宜自行长期或超量服用。若服药后症状无缓解或加重,应及时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