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将奥啡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麻精药品目录

202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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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3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奥啡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将奥啡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之后,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实施整类列管的又一重要举措,标志着对新型合成阿片类物质的管控力度进一步升级。


一、什么是“奥啡类物质”?

公告对“奥啡类物质”作出了明确的化学结构定义。

奥啡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溴啡相比,符合条件(一)(二)(三)中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或与螺溴啡相比,符合条件(四)(五)(六)中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以溴啡为参照的三种修饰条件:

(一)使用含碳原子数不超过5个的基团替代1,3-二氢-2H-苯并咪唑-2-酮基中任意数量的氢原子;

(二)使用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4-溴苯乙基;

(三)使用含碳原子数不超过5个的基团替代哌啶环中任意数量的氢原子。


以螺溴啡为参照的三种修饰条件:

(四)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相连的苯基;

(五)使用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4-溴苯乙基;

(六)使用含碳原子数不超过5个的基团替代1,3,8-三氮杂螺[4.5]癸烷-4-酮基中任意数量的氢原子。


通俗地说,只要一种物质的化学骨架以溴啡或螺溴啡为基础,在上述六个位点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位置进行了符合条件的小范围结构修饰,就属于“奥啡类物质”,纳入管制范围。这种“以母核结构定义、以修饰条件划界”的列管方式,能够有效应对不法分子通过微调化学结构来规避管制的行为。


二、奥啡类物质的危害:效价高、毒性强、检测难

奥啡类物质属于苯并咪唑-2-酮类新型合成阿片类物质,其核心活性物质溴啡于2019年首次被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预警咨询系统报告,此后在欧洲和北美至少六个国家的缴获毒品样本和毒理学案例中被持续检出。


奥啡类物质的危害性体现在三个层面:

效价极高。 药理学研究表明,溴啡及其类似物(氟啡、氯啡等)是有效的μ阿片受体激动剂,其效价与芬太尼类物质相当甚至更强。动物实验中,这类物质可产生显著的呼吸抑制效应。研究显示,氯啡和溴啡在测试中诱导了最高水平的抗伤害感受效应,同时伴随强烈的呼吸抑制。


心血管毒性不可忽视。 除阿片类物质共有的呼吸抑制风险外,奥啡类物质还被发现可能产生不良心脏效应,包括心律失常、QT间期延长、尖端扭转型室速和心源性猝死。


检测难度大。 奥啡类物质结构多样、代谢产物复杂,常规的阿片类检测试剂往往无法识别,增加了临床救治和执法检测的难度。奥啡类物质已被定性为“全球性公共卫生威胁”。


已有致死案例。 溴啡和环氯啡等奥啡类物质已在全球范围内被证实与致命过量使用有关。此外,新型奥啡类物质不断涌现,检测到的类似物包括氯啡、5,6-二氯去甲氯啡等。


三、整类列管的制度逻辑

此次列管采用的“整类列管”模式,是我国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快速迭代的成熟制度工具。

传统“逐一列管”模式下,每发现一种新的毒品类似物,需要经过评估、论证、公告等程序才能纳入管制,存在明显的时间滞后。而不法分子只需对已知管制的化学结构进行微小修饰,就能制造出“合法”的替代品。“整类列管”的核心优势在于:以母核结构为锚点,将符合特定修饰条件的全部潜在类似物一次性纳入管制,堵住了逐一列管模式下的结构性漏洞。


公告同时设置了灵活的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公告明确,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这意味着,如果后续研究发现已列入目录的奥啡类物质具备合法的医药、工业或科研用途,相关部门将严格按规定对目录内容进行对应调整,兼顾禁毒管控需求与合法产业的正常发展空间。


四、法律后果与合规提示

奥啡类物质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后,将适用非药用类麻精药品的全套管制要求。根据《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


列管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奥啡类物质。涉及相关物质的科研活动,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备案。对于企业而言,在化学品研发、生产、贸易等环节中,应加强对奥啡类物质化学结构特征的识别,避免因结构相似而误触管制红线。对于药品和化工企业,如涉及溴啡、螺溴啡母核结构的化合物研究,应主动进行合规评估。


对于社会公众,奥啡类物质属于新型合成阿片类物质,具有极高的成瘾性和致死风险,任何形式的非法使用均属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结语

从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到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整类列管,再到此次奥啡类物质整类列管——中国在禁毒领域持续运用“整类列管”这一制度工具,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迭代速度作出快速响应。


奥啡类物质整类列管的核心价值在于:不是等到某种具体物质造成大规模危害后再行动,而是以化学结构为纲,将整个“家族”提前纳入管制视野。当不法分子试图通过微调分子结构来“绕开”管制时,整类列管的制度设计将使其无处遁形。自2026年10月1日起,任何符合公告定义条件的奥啡类物质,在中国境内都将面临与非药用类麻精药品同等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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