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GB 15979—2024)正式实施。该标准代替已施行22年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 15979—2002),是我国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领域时隔22年的首次全面修订。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一类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日常生活用品,能够帮助使用者达到清洁、卫生的目的,具有种类繁多、使用广泛等特点。新国标由国家疾控局组织修订,从原材料、生产过程、产品卫生、包装标识等多个维度全面提升了质量安全要求。新国标的落地实施,对生产企业的合规经营、销售渠道的产品把关以及市场宣传的规范表述,均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一、标准概况:22年来首次全面修订
(一)标准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标准编号 | GB 15979—2024 |
| 标准名称 |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 |
| 代替标准 | GB 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 发布日期 | 2024年6月25日 |
| 实施日期 | 2025年7月1日 |
| 标准性质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 归口单位 | 国家疾控局 |
(二)适用范围与产品分类
新国标明确“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主要包括三大类:
第一类: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包括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棉条等。
第二类:排泄物卫生用品。 包括婴儿纸尿裤、成人纸尿裤、护理垫等(不包括厕所用纸)。
第三类:其他卫生用品。 包括卫生湿巾、抗菌剂、抑菌剂、乳垫、一次性内裤、化妆棉(纸、巾)、卫生棉(棒、签、球)等。
新国标增加了“卫生湿巾”“抗菌剂”“抑菌剂”等类别的术语和定义,进一步明确了产品边界。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与人体直接接触的,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抗菌、抑菌目的的一次性使用日常生活用品。
(三)修订背景
旧版标准自2002年发布至今已有22年。在此期间,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领域涌现了大量新产品,检测技术也得以发展,旧版标准已难以满足当前行业发展需求。新产品、新材料不断涌现,对产品的卫生要求进一步提高。随着我国居民卫生习惯持续改善、安全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卫生安全也越来越重视。
二、核心修订内容:五大方面全面升级
新国标主要修订了五方面内容。
(一)调整标准适用范围与定义
新国标调整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定义,增加了“卫生湿巾”“抗菌剂”“抑菌剂”等类别的术语和定义。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disposable sanitary products)是指与人体直接接触的,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抗菌、抑菌目的的一次性使用日常生活用品。这一调整使产品分类更加清晰,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二)细化原材料卫生要求
新国标在原材料卫生要求方面作出了重大突破:
一是新增禁用物质清单。 原材料中不得添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药品及其同名原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禁用化学物质、疫苗血清或毒素及其制品、抗菌药物、抗真菌药物、抗病毒药物、激素类药物及其同名原料、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以及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的物质。
二是明确原材料基本要求。 原材料应符合消毒产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无毒、无害。不应使用废弃或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作为原材料或半成品。这一规定直击行业痛点,从源头杜绝“回收料”“黑心棉”等问题。
三是增加生产用水要求。 应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生产用水。
(三)优化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新国标将生产环境卫生指标、消毒效果生物监测评价与产品卫生指标中“初始污染菌”合并调整为生产过程卫生要求。这一调整简化了监管指标,使生产过程控制更加聚焦、更具操作性。
(四)强化产品卫生要求
新国标根据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不同产品的健康风险,按风险等级增加了pH值、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残留量理化指标。同时调整了微生物污染指标和毒理学安全性要求。
具体调整包括:
pH值指标:按产品风险等级分类设定pH值范围
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新增残留量理化指标,禁止使用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
微生物指标:对抗菌剂、抑菌剂及卫生棉条的微生物指标进行了调整
毒理学要求:毒理学试验项目和毒理学指标要求从附录调整到正文
有效成分含量要求:卫生湿巾、抗(抑)菌剂和其他含有抗(抑)菌成分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有效成分含量应符合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含量。
(五)更新和补充检测方法
新国标调整了真菌检测方法,优化了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方法,增加了新理化指标检测方法、部分抗(抑)菌试验方法等。同时调整了抗菌性能试验的样品采集和作用时间要求。
三、生产环节合规要求
(一)原材料管控
生产企业应严格把控原材料采购关,选择优质、安全的原材料。具体要求包括:
原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消毒产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严禁使用废弃或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作为原材料或半成品
不得添加禁用物质清单中的任何物质
生产用水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
(二)生产过程管控
生产企业应升级生产设备和工艺,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控。具体要求包括:
确保生产环境卫生指标符合新国标要求
消毒效果生物监测评价达标
初始污染菌控制纳入生产过程管理
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符合新国标要求
(三)过渡期安排
新国标自发布后12个月正式实施。实施前生产的合格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企业应利用过渡期加快完成生产线调整、工艺升级和产品检测,确保2025年7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全面符合新国标要求。
四、销售与标识合规要求
(一)最小销售包装标签
根据GB 38598—2020《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
净含量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生产日期及有效期(湿巾、无消毒功能的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和其他卫生用品标注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
(二)消毒级产品标识
消毒级产品还应在销售包装上标注 “消毒级”字样、杀灭或抑制微生物类别、消毒方法和消毒日期;在运输包装上标注“消毒级”字样、生产日期及有效期或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
(三)限用物质标识
原材料中有新国标表2规定的限用物质时,应在包装上标识。含有抗(抑)菌成分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应符合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含量。
(四)标准编号标注
2025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卫生用品必须执行GB 15979—2024标准,包装标签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可不标注年代号。
(五)销售渠道注意
销售企业应及时清理库存,确保上架产品符合新国标要求。监管部门将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全面排查,对不符合新国标要求的产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启动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五、宣传合规要求
(一)功效宣称边界
含有抗(抑)菌成分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其有效成分含量必须与实际检测结果一致。宣传中不得夸大产品功效,不得虚假标注有效成分含量。
(二)禁用物质零宣称
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抗菌药物、激素类药物等禁用物质不得出现在产品成分中,更不得作为宣传卖点。
(三)资质与合规宣传
宣传中涉及“消字号”标注的,应符合《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的相关要求。国产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六、消费者选购提示
新国标实施后,消费者在选购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看标识:仔细查看产品标签是否标注完整的生产企业信息、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二看标准:关注产品执行标准是否为新国标GB 15979—2024。2025年7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应执行新标准。
三看成分:留意产品成分表,避免选购含有禁用物质的产品。新国标明确禁止使用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等物质。
四选渠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购买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产品。
七、结语
从“回收料做内芯”的行业乱象,到“黑心棉彻底出局”的制度升级;从旧标准22年未变的监管空白,到新国标五大方面的全面升级——GB 15979—2024《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行业正式进入 “高标准、严监管” 的新阶段。
新国标从原材料禁用物质、生产用水要求、生产过程管控,到pH值和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等理化指标的增设,再到检测方法的全面更新,构建了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防线。生产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主动适应新国标要求,加大研发和生产投入。销售企业应严格把控进货渠道,确保产品标识合规。
正如健康报评论所言: “新国标出台只是第一步,要真正让‘不卫生的卫生用品’绝迹,还需要多方协力。”在监管部门、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行业将迈向更安全、更绿色、更高质量的发展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