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方案解读,创新药申报与谈判规则

2026-06-19

2026年5月3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式发布《202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这是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连续第九年开展药品目录动态调整工作。与往年相比,2026年目录调整在申报机制、评审规则、续约管理和商保衔接等方面均进行了重要革新,首次引入“预申报”机制,新增三条目录外药品申报条件,并同步建立竞价药品“红黄标”预警机制


2026年6月1日至6月10日,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开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期间共收到818份药品申报材料,包括目录外药品570份、目录内药品248份,总体数量较2025年进一步增加。本文基于国家医保局官方发布的工作方案、申报指南、续约规则和竞价规则等文件,系统解读2026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核心政策要点。


一、调整背景与总体思路

(一)延续常态化动态调整机制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持续完善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每年常态化、动态化调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规则、程序不断完善。2025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制定发布了首版商保创新药目录,在支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同时,进一步树立了支持医药产业创新的鲜明导向


(二)2026年目录调整的总体把握

根据国家医保局官方解读,2026年目录调整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基本医保保基本”的功能定位。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保障水平的提升建立在基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

二是坚持“真支持创新、支持真创新、支持差异化创新”。 突出临床价值、患者获益,通过支付政策引导产业创新方向。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心宇在政策解读中明确表示:“医保对真创新是真金白银在支持,是花钱在购买,支持的是真正具有临床价值的创新和差异化的创新。”

三是建立商保创新药目录与医保目录的衔接机制。 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为创新药拓展更多支付空间

四是加强“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 目录调整充分与卫生健康政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等政策相衔接,鼓励开展基于真实世界数据的医保综合价值评价

国家医保局表示,今年目录调整坚持“保基本”原则,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以“患者健康获益”为核心,从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公平性等维度综合研判药品价值,并对创新价值进行量化和分级


(三)工作程序与时间安排

2026年目录调整的整体流程和往年总体一致,仍分为五大环节:准备、申报、评审、测算、公布

时间安排上,今年启动时间比往年提前约一个月,整个工作节奏相应提前。其中,申报期为6月1日至10日;7至8月组织专家评审;8至9月开展测算与谈判;11月下旬发布新版目录

因今年整体工作时间提前,国家医保局收到较多企业关于适当延长截止日期的反映。为尽量减少对行业的影响,更好体现对医药创新的支持,在国家药监部门支持下,决定将药品申报条件的截止时间延后为“6月10日前已正式获批或完成技术评审”。自2027年开始,截止日期将确定为方案发布之日


二、申报机制革新:首次允许“预申报”

(一)预申报机制的核心内容

首次允许“预申报”是2026年目录调整的最大亮点。今年目录启动申报较往年提前约1个月,为尽可能减少对创新药行业的影响,允许申报开始时尚未正式获批但已经完成技术审评的药品进行预申报

也就是说,在2026年6月10日(含)前尚未正式获批但已经完成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CDE)技术审评的药品,可以进行预申报。进行预申报的药品需持续关注系统反馈意见,在7月3日(含)前按要求尽快补充提交正式的药品注册批件和说明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可纳入今年目录调整范围。未在6月10日完成技术审评、但在7月3日前获批上市的药品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预申报机制的政策意义

预申报机制解决了以往创新药因“临门一脚”错过申报窗口的痛点。以往,创新药因未正式获批而无法申报当年的医保目录。预申报机制的建立,大幅缩短了创新药从获批上市到纳入医保的准入周期,体现了医保政策对医药创新的实质性支持。国家医保局表示,这一机制是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较多企业关于适当延长截止日期的反映后作出的调整


三、目录外药品申报条件:新增三条通道

(一)新增三条申报条件

与2025年相比,2026年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新增三条目录外药品申报条件

第一条:纳入2025年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 已纳入《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药品,可申报基本目录,且不受上市时间五年内的限制

这一调整打通了商保创新药目录与医保目录的衔接通道。当前商保创新药目录纳入的一些药品在2021年或更早已获批上市,受限于5年内上市新药的申报门槛,无法参加医保目录申报。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心宇表示:“我们鼓励一些高价值创新药在上市初期就申报商保创新药目录,为后续申请进入医保目录预留空间。”同时,也允许已在商保创新药目录内的药品因新增适应证进行申报

第二条:附条件批准上市后转为常规批准的药品。 2020年1月1日后国家药监部门附条件批准上市,且于2023年1月1日至本方案公布之日期间转为常规批准的新通用名药品(不含新适应证或功能主治)

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允许未完成全周期临床试验的药品有条件上市,提高了临床急需药物的可及性。此次调整明确,附条件上市的药品除了获批后5年内可以申报外,如果5年内任意时间转为常规批准,常规批准后的3年内也可以申报,有助于更好确认药品临床价值

第三条:被调出目录的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 2020年以后谈判准入的品种,因未能成功续约而被调出目录的,其首个同通用名药品于2021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期间获批上市的,可以申报2026年医保目录

实践中有少数药品因企业自身市场决策或因没有履行保供承诺等原因未能续约而被调出目录。考虑到这些药品的临床价值已经在往年目录调整中得到认可,如果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后不给予申报资格可能有失公允。黄心宇表示,这不仅能更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也符合我国药品行业“仿创结合”的实际情况


(二)儿童药与罕见病药的申报倾斜

2026年基本目录调整继续向罕见病、儿童用药倾斜。目录外新通用名药品的申报仍以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10日期间划定界线,但纳入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或罕见病治疗药品,仅需满足于2026年6月1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或已完成技术审评即可。这一政策为儿童药和罕见病药设置了更加灵活的申报通道。


四、调出机制:重点考虑三类药品

2026年目录调整坚持“调进调出”相并重。根据《工作方案》,以下三类药品将被重点考虑调出目录

一是临床价值不高且可被其他品种替代的药品。 这是目录“腾笼换鸟”的核心逻辑——将有限的医保基金用于更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二是长期未生产使用、无法保障有效供应的药品。

三是说明书中“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仍为“尚不明确”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的中成药。 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此类中成药将被作为重点考虑调出目录的品种类型

这一调出机制体现了医保目录调整“补齐短板、优化结构、鼓励创新”的思路,通过动态调整实现目录结构的持续优化。


五、谈判与续约规则:创新药准入的核心机制

(一)谈判药品满8年后转入常规目录的新规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满8年后将转入常规目录。2026年,国家医保局进一步细化了这类独家药品转入常规目录时的支付标准确定方式

  • 支付标准下调比例与年均实际药品费用挂钩。 本协议期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年均实际药品费用超过3亿元的品种,支付标准下调10%

  • 同时按简易续约规则计算支付标准下调比例,最终取两种方法中的较高值

  • 如果专家评审认为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医保局将通过重新谈判确定支付标准,再转入常规乙类管理

(二)简易续约规则的优化

适用简易续约规则的药品支付标准计算取前4个月数据推算全年。主管部门会引入“季节性修正因子”,以平滑季节性支付标准偏差。续约规则中“比值A”和“比值B”的计算逻辑较为复杂,今年明确2026年数据取前4个月推算全年。


(三)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与“红黄标”预警机制

针对存在市场竞争的非独家药品,2026年方案在通过竞价形成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新增了挂网价与支付标准的预警机制:

  • 同一通用名下药品挂网价格超过医保支付标准1.8倍的,予以黄标预警标识

  • 超过3倍的,予以红标预警标识

这一“红黄标”联动机制将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挂网价格直接挂钩,有助于减轻参保患者用药负担。


六、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多层次保障的关键一环

(一)商保目录的定位与功能

2026年同步开展商保创新药目录调整。商保创新药目录于2025年首次发布,重点聚焦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患者受益显著但超出基本医保保障能力的创新药品

商保创新药目录主要纳入超出“保基本”定位、暂时无法纳入基本医保目录,但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患者获益显著且适保性强的创新药,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该目录属推荐性目录,不具有强制性,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责任仍属于市场行为

(二)商保目录的申报条件

对于2026年商保创新药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提出,5年内批准上市的或已完成技术审评的新通用名或治疗罕见病的独家药品,可以单独申报商保创新药目录或同时申报商保创新药目录、基本目录。同时,允许已在商保创新药目录内的药品因新增适应症/功能主治进行(预)申报

(三)商保目录的优惠政策

商保创新药目录内的药品享受 “三除外”政策: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不纳入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范围,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创新药应用可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


七、用药剂量计算参数调整

2026年基本目录对用药剂量计算参数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国民体质监测公报数据,国民平均体重水平已普遍提升。因此:

  • 成人标准体重由原来的60公斤调整为65公斤

  • 体表面积同步由原标准修改为1.68平方米

调整后的相关参数与各地药品挂网时的计算规则保持一致


八、政策影响与展望

2026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医保药品目录管理进入更加成熟、更加精细化的阶段。从首次允许“预申报”到新增三条申报通道,从建立“红黄标”预警机制到细化谈判药品转入常规目录的规则,每一项制度设计都在回应创新药行业的核心诉求——缩短准入周期、拓宽申报通道、稳定市场预期。


对于医药企业而言,2026年目录调整释放了明确的政策信号:医保对“真创新”是真金白银在支持。具备真正临床价值、满足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的创新药,将在医保准入中获得更大的制度便利。与此同时,目录调整的“调出”机制也在持续发挥作用——临床价值不高、供给不足的药品将面临被调出的风险,促使行业资源向高临床价值药品集中。


随着11月新版目录的发布,2026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最终成果将接受市场的检验。在“基本医保保基本”与“支持真创新”的双重目标下,医保目录的动态调整正在成为引导中国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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