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首次发布、2020年修订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时隔六年迎来又一次全面修订。2026年6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发布公告,正式发布新修订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0年第57号)同时废止。
新修订《规范》充分吸纳国际研发理念和技术更新,凝聚行业和监管共识,通过革新理念、优化管理引领研发生态建设,进一步支持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近年来,我国临床研发体系加速发展,深度嵌入全球研发产业链,创新药临床试验数量显著增加。与此同时,全球临床研发理念和技术持续更新,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修订发布《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这些变化共同推动了我国对《规范》的全面修订。
一、修订背景:临床试验规模扩张与监管需求升级
(一)临床试验总量持续攀升
2025年,中国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药物临床试验数量达5,173项,同比增长6.44%;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的1类创新药76个,同比增长58%,创历史新高。从更长的时间维度看,2021年至2025年,中国临床试验登记数量从3,279项增长到5,210项,五年复合增长率达12.27%,稳步扩容态势显著。
截至2025年2月10日,国内累计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数量达1,709家,在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公示登记的药物临床试验共计28,379项,正在进行中的临床试验达10,896项。中国在研新药管线约占全球30%,位列全球第二,创新药的研发与临床转化呈现高度活跃态势。
(二)新药研发占比持续优化
2025年,临床试验结构持续优化,新药临床试验占比逐季攀升:从第一季度的51.2%提升至第四季度的67.0%。到2025年底,每3项临床试验中就有2项是新药,创新导向非常明确。项目质量方面也保持健康态势,“进行中+已完成”项目占比超过98%,主动终止或暂停项目仅占1.8%,属于典型的“高活跃、高完成、低终止”格局,表明国内临床试验执行能力明显提升。
在药品类型分布上,2025年中国临床试验呈现出“化学药主导、生物药崛起”的特征。化学药物登记量3,883项,占比高达74.5%,仍为临床研发的绝对主体;生物制品登记量1,207项,占比约23.2%,保持较高的研发活跃度。
(三)国际接轨成为必然要求
临床试验规模和研发活跃度的快速增长,对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ICH于2025年1月正式发布了《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中文版),在核心理念、架构设计和数据治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中国医药产业已深度嵌入全球研发产业链,临床试验数据须满足国际多中心注册要求,与国际标准接轨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此次修订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完成的。
二、体系重构:从9章83条到6章54条
(一)章节大幅精简
新修订《规范》在体系上进行了重大重构,从2020版的9章83条调整为6章54条,实现了显著的内容精简。
新版《规范》保留了总则、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研究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附则五个章节,同时新增“数据治理”一个独立章节。与此同时,删除了原有的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与必备文件管理三个章节,简化术语部分,仅保留试验参与者和适应我国临床试验实践的术语,相关内容的具体执行参照ICH于2025年1月发布的《E6(R3)指导原则》中文版。
2020版GCP中关于中药民族药研究者手册撰写的有关要求,后续将纳入技术指导原则另行发布。这一调整体现了法规体系从“大而全”向“核心规范+配套指导”的转型思路,既保证了制度刚性的统一,又为不同药品类别、不同试验类型的差异化操作要求预留了灵活空间。
(二)核心理念革新
新修订《规范》充分吸收了ICH E6(R3)的核心理念,主要包括:
“符合目的”原则——质量管理措施与临床试验的目标和目的相匹配,避免“一刀切”式的过度管理。
“质量源于设计” ——强调在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初期就识别关键质量因素,将合规的重点从事后核查转向事前预防,从源头上确保试验质量。
“风险相称”管理——根据临床试验的风险程度采取相称的管理措施,实现监查资源的优化配置,而非对所有环节实施同等强度的管控。
上述理念贯穿新修订《规范》各章节,旨在引导行业从传统的“被动合规”走向“主动质量设计”,实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科学化和精准化。与此同时,新修订《规范》依然强调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以避免对试验参与者权益和安全以及试验结果可靠性产生影响。
新修订《规范》在用语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将2020版中的“受试者”改为“试验参与者” 。这一改变的背后,是临床试验理念的深层演进——试验参与者在临床试验中不再是被动的“测试对象”,而是具有主动参与权和知情决策权的个体。新版《规范》通过术语的调整,突出试验参与者在临床试验中的主动性,体现对个体权益的尊重,这与ICH E6(R3)强调的“以参与者为中心”原则相呼应。
与此同时,新修订《规范》还首次定义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目标、路径和方法,为行业建立系统化的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了清晰的制度框架。
数据治理是新修订《规范》最为突出的新增内容,反映了临床试验数据管理日益复杂化、数字化的时代需求。新版《规范》要求申办者、主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共同承担数据治理责任,对临床试验数据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并对元数据、稽查轨迹、电子签名及计算机化系统等提出更明确要求,以确保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数据治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数据治理覆盖从数据采集、录入、存储、处理到最终报告的全过程。申办者作为数据的最终责任人,需建立统一的数据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主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作为数据的直接产生和记录方,需确保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与使用。 随着电子数据采集系统在临床试验中的广泛应用,新版《规范》对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和使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系统的验证必须基于其使用目的、所处理数据的重要性以及对试验参与者安全与数据可靠性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责任方需对系统在整个生命周期的验证状态负责。
数据质量的保障机制。 新版《规范》要求建立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控制机制,包括源数据核查、数据一致性检查、逻辑验证等。电子签名、稽查轨迹等技术手段为数据完整性提供了可追溯性保障。新版《规范》一方面引入了ICH E6(R3)中的原则性要求,另一方面也结合我国监管实践和数据管理现状,对各项要求进行了具体的细化。
四、主体责任强化
(一)双终责制度的确立
新修订《规范》进一步强化了临床试验各方的主体责任,明确主要研究者是临床试验现场的最终责任人,申办者是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最终责任人。
这意味着,无论试验过程中有多少参与方、多少层授权或外包,核心责任主体始终是不可转移的——申办者即使将监查、数据管理等工作委托给合同研究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其最终责任仍不得转移。
(二)主要研究者的职责与挑战
主要研究者作为临床试验现场的最终责任人,承担着试验实施层面的全面质量管理职责。在创新药临床试验数量快速增长、试验设计日趋复杂的背景下,主要研究者的职责要求显著提升。新版《规范》对主要研究者在试验方案执行、知情同意获取、不良反应报告、数据记录与保存等方面的职责提出了系统性要求。
(三)申办者的全链条责任
申办者作为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最终责任人,需对临床试验的立项、设计、实施、监查、报告全链条负责。针对临床试验外包常态化的现状,新修订《规范》明确申办者对第三方供应商负有最终监管责任,必须对供应商进行全周期的实质性评估与监督。无论外包规模多大、外包环节多少,申办者都不能将自己的责任“外包”出去。
新修订《规范》围绕保护试验参与者加强了制度设计,明确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试验参与者权益和安全的重要措施。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涉及特殊群体、知情同意和严重持续不依从问题的审查得到进一步强化。
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新版《规范》对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成、独立性、审查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伦理审查委员会具备多学科背景,确保审查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知情同意的规范要求。 知情同意是试验参与者权益保障的核心环节。新版《规范》对知情同意的获取程序、信息告知内容、特殊人群的知情同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试验参与者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参与。
特殊群体的额外保护。 对于未成年人、孕妇、认知障碍者等特殊群体,新版《规范》要求伦理审查委员会在审查时给予额外关注,确保这些群体在临床试验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安全性信息报告的优化。 新版《规范》对安全性信息的报告程序进行了优化,回应了临床试验各参与方的具体诉求,在确保安全信息及时上报的前提下,适当简化了报告流程,减轻了研究者和申办者的行政负担。
新技术和新方法在临床试验中的应用,是新修订《规范》关注的重要领域。新版《规范》提出新技术、新方法在临床试验应用的原则,在支持鼓励的同时划定边界。
远程临床试验与去中心化试验。 ICH E6(R3)的一大突破是为远程临床试验等创新模式打开了制度空间。新修订《规范》与此对接,在保持数据质量和试验参与者安全的前提下,为远程监查、电子化知情同意、电子签名等新技术的应用提供了原则性指导。
操作细则的灵活处理。 新修订《规范》在与ICH E6(R3)保持基本原则和要求一致的同时,充分考虑制度落地需要,对于E6(R3)中遵循当地监管要求的,进一步明确我国的监管要求;对于E6(R3)中的操作细则、建议性做法、理念性描述,不纳入《规范》,为临床试验实施灵活性预留空间。
这种“原则刚性+操作灵活”的制度设计,兼顾了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和临床试验实施中的多样化需求,有利于新药研发效率的提升而不牺牲质量与安全。
七、与ICH E6(R3)的接轨进程
(一)125号公告:先行一步的标准对接
新版《规范》的出台并非孤立事件,而是与ICH标准接轨的连贯制度安排。2025年12月2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2025年第125号公告,正式宣布适用ICH《E6(R3)指导原则》,自2026年3月31日后实施的药物临床试验,均适用该指导原则。
ICH E6(R3)的最大变化在于架构的系统性重构——从一份综合性文件变为一个更具扩展性和逻辑性的分层体系,包括核心的“GCP原则”、附件1(详细说明原则在各类试验中的具体应用)及其附录,使指导原则能够灵活适应未来新型试验类型的需求。核心理念升级方面,ICH E6(R3)确立了“质量源于设计”要求申办方在设计初期识别关键质量因素;实施风险相称性管理,根据风险程度采取动态管理措施;强化数据治理框架与系统验证要求;明确申办方对供应商的最终监管责任不可转移。
(二)新旧版本的过渡安排新版《规范》将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确保临床试验各参与方有充分准备时间,过渡期安排需要重点关注:
对于2026年9月1日之前已启动的临床试验,原则上仍可按照原有要求运行。对于2026年9月1日后新启动的临床试验,须全面按照新版《规范》执行。
对于已按照ICH E6(R3)要求设计的临床试验项目,在新版《规范》施行后将自然合规,因两者在核心理念和主要框架上已实现对齐。申办者和研究机构应利用过渡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新版《规范》要求,评估现有质量管理体系与新版《规范》的差距,制定合规升级计划,确保在新规施行前完成必要的制度调整和人员培训。
八、行业影响与展望
(一)申办者:合规能力成为核心竞争力
新版《规范》对申办者的主体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申办者需建立覆盖临床试验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供应商进行实质性监督,确保试验数据完整可追溯。在创新药研发持续高涨的背景下,申办者的合规管理能力将直接影响新药上市的效率和成功率。具备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数据治理能力的申办者,将在临床试验质量和效率方面形成竞争优势。
(二)临床试验机构:数据治理能力亟需提升
数据治理专章的确立,对临床试验机构的数据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机构需配备专业的数据管理人员,建立符合新版《规范》的数据采集、存储和处理系统,确保元数据和稽查轨迹的完整性。对于承担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机构,新版《规范》与ICH E6(R3)的接轨将使其运行标准与国际接轨,有助于提升中国临床试验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落地中国。
(三)伦理审查委员会:专业化建设再提速
新版《规范》强化了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职能和独立性要求。伦理审查委员会需提升审查的专业性,特别是在涉及特殊群体、创新药物和创新试验设计等复杂情形的审查中。伦理审查效率和专业能力的提升,对于保障试验参与者权益、促进临床试验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对受试者的深远影响
从“受试者”到“试验参与者”的术语更替,体现了监管思路的人本化转向。试验参与者将获得更充分的信息披露、更规范的知情同意程序以及更强的权益保障机制。在数据治理框架下,试验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将得到更严格的保护,数据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五)政策衔接与配套完善
国家药监局表示,将持续完善配套技术指导原则体系,推动业界准确理解、规范执行新修订《规范》。预计后续将出台一系列配套技术指导原则,包括数据治理操作细则、电子化系统的验证标准、中药民族药研究者手册撰写要求等。申办者和研究机构应密切关注配套政策的出台动态,及时更新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与新版《规范》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全面一致。
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修订发布,标志着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迈入了体系化、智慧化和国际化的新阶段。
从数据来看,2025年中国临床试验登记总量达5,173项,五年复合增长率12.27%,创新药临床试验占比攀升至67.0%;从制度来看,国家药监局率先在2025年底引入ICH E6(R3),又联合三部门在2026年完成核心规范的修订;从理念来看,从“质量源于设计”到“风险相称管理”,从“受试者”到“试验参与者”,从“纸质化管理”到“数据治理专章”,每一处变化都在重塑中国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生态。
在创新药研发高速增长的时代背景下,新版《规范》为提升临床试验质量、保护试验参与者权益、促进中国医药研发参与全球竞争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随着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临近,临床试验各参与方应积极准备,用好过渡期,推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