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
医养结合服务的关键在于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紧密合作。为进一步推动医养结合事业的发展,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我们特此通知,旨在深化这种机构间的协议合作,确保服务供需的有效对接,提升合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从而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且高效的医养结合服务。
一、具体化和细致化协议合作内容
养老机构应依据其入住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其自身实际情况,积极与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对接,并开展协议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就近就便、服务衔接、共谋发展”的原则,同时参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文本(参考)》(详见附件),共同商讨并明确合作的具体内容。
二、保障协议合作的安全性
为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协议合作能够安全、有效地进行,必须强化合作的规范化管理。双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能力,同时养老机构也需完成备案手续。提供协议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此外,医疗卫生机构还需依法依规办理医师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等相关手续。
以基层为单位,搭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议合作桥梁。支持有意愿的养老机构与所在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联接,并深入开展合作。基层医疗机构应将参与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内居住的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之中,提供全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础医疗服务,持续优化服务水平。同时,针对养老机构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探索每年进行一次集中上门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本人或其监护人,以便根据体检结果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还可为养老机构内的老年人提供便捷的上门医疗服务。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协议合作关系。积极鼓励有意愿的养老机构主动寻求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及专科医院的合作机会,并优先选择与周边康复、护理及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协议合作。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充分利用其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科室的资源,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以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其中。
鼓励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延伸,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在与养老机构的协议框架内,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便捷的嵌入式医疗服务。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与养老机构合作,设立家庭医生工作室,使老年人能够享受到家门口的医疗服务。
六、深化托管式协议合作
为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深度融合,可探索实施托管式协议合作模式。在此模式下,养老机构将其内设的医务室、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给有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专业管理运营。双方需在自愿原则基础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及纠纷解决机制,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托管方案。
为确保协议合作的顺利推进,各地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共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重要性和优势,提高社会公众、行业内部以及老年人及其近亲属对协议合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2024年12月2日
《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及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共同颁布的《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已正式发布。该《通知》旨在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深度融合,通过实施托管式协议合作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水平。
七、政策背景
医养结合服务已成为应对老龄化社会的重要举措,而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议合作则是实现这一服务模式的关键环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鼓励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协议合作关系。为了推动这一合作模式的深入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等部门已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联合发布了相关指南。这些措施旨在为签约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医疗巡诊、健康管理、预约就诊以及急诊急救等服务,从而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更加优质、高效的医养结合服务。
八、政策目的
当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同时响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号召,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相关部门再次印发了《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这一通知不仅是对以往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更是为未来医养结合服务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为了规范和推动协议合作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还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文本(参考)》,为双方提供了合作的范本和参考。
九、主要内容
《通知》针对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议合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涵盖了合作内容、安全保障、协作机制以及合作模式等多个方面。首先,双方需依据各自机构资质及服务需求,遵循“平等自愿、就近就便、服务衔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商讨并确定合作的具体内容。其次,协议合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同时确保医师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等工作的顺畅。再者,为了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与养老机构的深度结合,通知鼓励有需求的养老机构与所在辖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此外,通知还支持多层次、多元化的协议合作模式,包括养老机构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及专科医院等的对接,以充分发挥老年医学科和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科室的作用,并积极吸引社会力量的参与。最后,通知也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在明确各自意愿和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探索嵌入式服务及托管式协议合作的新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文本(参考)》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制定的参考文本。该文本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协议合作,同时也为医疗卫生机构与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协议合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文本中的条款旨在为双方提供约定的依据或补充约定的参考。
十、实施要求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需协同合作,共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议合作工作。机构间应加强沟通与协作,不断提升合作服务的质量,确保老年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得到切实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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